2012年一汽巴士「7·20」公交車失控事故
2012年一汽巴士「7·20」公交車失控事故,是指2012年7月20日在白雲區發生的一起與廣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16路公交車有關的人員傷亡事故。
事故基本情況
2012年7月20日20時40分,一輛開往鳳凰崗方向的16路車輛(宇通ZK6108HGA,Y2-0906/粵A67558)自西往東駛入京溪白灰場路時,疑因剎車出現問題在下坡路段突然失控,撞倒5名路人後再與粵AKY856小型普通客車和粵AJ0248中型箱式貨車相撞,其後涉事公交車突然倒退,再從路人身上碾過。20時53分,一五七醫院救護車趕赴事發現場對傷者進行搶救,其中2人當場死亡,另有1人送院搶救後因傷勢過重,延至21日1時3分不治身亡。
事故發生次日,廣州市交通委員會立即召開緊急會議部署相關工作,一是成立事故情況調查組,調查事故情況;二是安排專人做好對死者家屬和受傷人員的一對一的慰問、安撫等服務工作,切實做好事故善後工作;三是立即啟動部署開展全行業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時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廣州市交通委員會主任冼偉雄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事故責任的認定最後將以公安機關的鑑定為準。「如果屬於管理責任不到位的,誰是責任人,就嚴肅追究誰的責任。」
據《南方日報》報道,事故附近交通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經常出現行人違規橫穿馬路的現象,人車搶道的現象比較常見。[1]
事故原因分析
經調查組分析,該起事故與涉事車輛剎車失效直接相關;而當班駕駛員梁仲強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在下坡路段空擋滑行,當時路面情況複雜,行人在機動車道上隨意行走,梁仲強在多次使用點剎車發現制動失效後,採取強行搶擋操作仍不成功,遇險採取措施不當,沒有使用手剎裝置,最終造成事故的發生,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該起事故亦導致多項間接原因。一是事故責任單位(廣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制,未能及時督促和整改駕駛員習慣性違章的駕駛行為;二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使事故發生路段佔道經營、隨意停車、人車混行問題嚴重。兩種因素並存增加了發生事故的機率及增大其傷害程度,是造成這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2]
事故性質認定及處理結果
經調查組鑑定,該起事故是當班駕駛員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遇事採取措施不當,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而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2]
- 廣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制,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時監督檢查和整改駕駛員習慣性違章的駕駛行為,對駕駛員梁仲強的違章操作行為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由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責成廣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營運期安全性評價;由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 涉事駕駛員梁仲強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事後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時任一汽巴士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林民憲對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其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由市交委對其給予記過處分;
- 時任一汽巴士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雷勝對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其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由市交委對其給予降級處分;
- 時任一汽公司安全服務部經理李建崗對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其作為公司安全服務部的主要責任人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由一汽公司給予行政降職處分;
- 時任一汽二分公司經理李志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駕駛員習慣性違章行為失察,未能及時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由一汽公司對其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
- 時任一汽二分公司副經理肖勇軍,履行職責不力,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使駕駛員梁仲強習慣性違章行為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由一汽公司對其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
- 時任一汽二分公司安全服務科科長陳永昌履行職責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使駕駛員梁仲強習慣性違章行為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一汽公司對其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
- 時任一汽二分公司安全員沈偉權履行職責不到位,沒有及時制止本公司駕駛員違章操作行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由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同時由一汽公司扣罰其全年安全獎,並調離管理崗位;
- 肇事公交車輛事後被交警部門扣留,事故調查結束後一汽巴士不予修復該車,並直接退役。
-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對一汽巴士進行通報批評,並對16路作出停運整頓5天(8月25日-8月29日)的決定,期間由電車公司派車營運。
- 白雲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對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交通防火大隊大隊長譚啟星、白雲區京溪街城管執法隊代理隊長王明敬、白雲區京溪街城管執法隊隊員周劍鋒等人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