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汽巴士“7·20”公交车失控事故
2012年一汽巴士“7·20”公交车失控事故,是指2012年7月20日在白云区发生的一起与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16路公交车有关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0日20时40分,一辆开往凤凰岗方向的16路车辆(宇通ZK6108HGA,Y2-0906/粤A67558)自西往东驶入京溪白灰场路时,疑因刹车出现问题在下坡路段突然失控,撞倒5名路人后再与粤AKY856小型普通客车和粤AJ0248中型箱式货车相撞,其后涉事公交车突然倒退,再从路人身上碾过。20时53分,一五七医院救护车赶赴事发现场对伤者进行抢救,其中2人当场死亡,另有1人送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延至21日1时3分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次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相关工作,一是成立事故情况调查组,调查事故情况;二是安排专人做好对死者家属和受伤人员的一对一的慰问、安抚等服务工作,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三是立即启动部署开展全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时任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冼伟雄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故责任的认定最后将以公安机关的鉴定为准。“如果属于管理责任不到位的,谁是责任人,就严肃追究谁的责任。”
据《南方日报》报道,事故附近交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常出现行人违规横穿马路的现象,人车抢道的现象比较常见。[1]
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该起事故与涉事车辆刹车失效直接相关;而当班驾驶员梁仲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下坡路段空挡滑行,当时路面情况复杂,行人在机动车道上随意行走,梁仲强在多次使用点刹车发现制动失效后,采取强行抢挡操作仍不成功,遇险采取措施不当,没有使用手刹装置,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亦导致多项间接原因。一是事故责任单位(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未能及时督促和整改驾驶员习惯性违章的驾驶行为;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使事故发生路段占道经营、随意停车、人车混行问题严重。两种因素并存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及增大其伤害程度,是造成这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
事故性质认定及处理结果
经调查组鉴定,该起事故是当班驾驶员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2]
- 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能及时监督检查和整改驾驶员习惯性违章的驾驶行为,对驾驶员梁仲强的违章操作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成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营运期安全性评价;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涉事驾驶员梁仲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后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时任一汽巴士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林民宪对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由市交委对其给予记过处分;
- 时任一汽巴士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雷胜对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市交委对其给予降级处分;
- 时任一汽公司安全服务部经理李建岗对一汽公司二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其作为公司安全服务部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一汽公司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 时任一汽二分公司经理李志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驾驶员习惯性违章行为失察,未能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一汽公司对其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 时任一汽二分公司副经理肖勇军,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使驾驶员梁仲强习惯性违章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一汽公司对其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 时任一汽二分公司安全服务科科长陈永昌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使驾驶员梁仲强习惯性违章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一汽公司对其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 时任一汽二分公司安全员沈伟权履行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本公司驾驶员违章操作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同时由一汽公司扣罚其全年安全奖,并调离管理岗位;
- 肇事公交车辆事后被交警部门扣留,事故调查结束后一汽巴士不予修复该车,并直接退役。
-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对一汽巴士进行通报批评,并对16路作出停运整顿5天(8月25日-8月29日)的决定,期间由电车公司派车营运。
- 白云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交通防火大队大队长谭启星、白云区京溪街城管执法队代理队长王明敬、白云区京溪街城管执法队队员周剑锋等人进行惩罚。